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那么如果不服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应该怎么办呢?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救济途径
首先,先向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若对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方式: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二审法院是省高院。
二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再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由相关法律条文可知,有权作出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维权。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解答的全部问题,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律盾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也可以阅读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