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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5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建筑物侵权的构成要件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建筑物侵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建筑物包括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搁置物、悬挂物是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因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事实。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3)建筑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4)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建筑物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当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要具体分析责任人。例如,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在乙租赁期间,阳台上的花盆坠落致使丙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的就应是乙,因为乙是对房屋进行直接管理的人。

依照《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16条的规定,扩大适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范围:

(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修、管理的瑕疵致人损害的;

(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均实行过错推定责任,而且对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律盾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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