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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后购物网站随意撤单消费者要怎样维权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购物网站随意撤单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站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如果网站有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要求网站双倍赔偿。消费者的付款行为是一种承诺,根据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卖方)时承诺生效,合同也即同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所以购物网站要受该合同的制约,不能随意撤单,否则就是违约。

付款后购物网站随意撤单消费者要怎样维权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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