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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自然保护区,征收土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10-01
土地征收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实施的,而建立自然保护区是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之一,所以建立自然保护区可以征收土地。那么建设自然保护区,征收土地补偿不合理如何处理?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够为大家解答。

一、建设自然保护区,征收土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建立自然保护区而征收土地的,被征收人认为土地征收不合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建立自然保护区而征收土地的,是属于行政行为,被征收土地的村民认为征收补偿不合理的,可以向征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盾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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