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扫黑除恶行动开展,将隐藏在政府各个机关的黑恶保护伞拔出来,给社会营造了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对于腐败分子,人民群众是深恶痛绝的!尤其是一些腐败分子藏的较深,犯罪行为隐秘不易被发现,这背后往往是一张腐败关系互相勾结。当司法监察机关查案时,对政协委员能否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为此律盾小编做了
一、对政协委员能否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司法监察机关查在查案时,掌握确凿证据时,对政协委员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
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违纪违法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综上所述,政协委员作为我国参政议政的机关,也要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政协委员更应该在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为人民谋福祉。接受人民的监督!如果其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不会有所谓的特权,免于处罚!司法监察机关是可以直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通报其所在政协委员会。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律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