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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否儿女平等,哪些人有赡养义务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1-01-29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父母养育了孩子长大,作为孩子在父母老了之后赡养孩子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只是在赡养这个问题上,做女儿的都认为没有责任,赡养老人是否儿女平等,哪些人有赡养义? 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律盾内容。

赡养老人是否儿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哪些人有义务赡养老人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孙子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

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

但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典》第1074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1074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不是儿女平等,哪些人有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儿女都有责任,该承担的赡养义务要能够依法承担,如不依法承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您对于赡养老人的义务等内容并不是那么清楚,可以咨询律盾律师看看自己要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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