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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了印章无签名的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5
导语:“签字画押”作为独特的确认文化一直流传至今,目前签章和捺手印作为“画押”形式,在一些地方仍受认可。有些老人订立遗嘱时也使用这种方式,却不知面临着遗嘱可能无效的法律风险。

王女士有过两次婚姻,均无子女,再婚后一直与丈夫姜先生及他的儿子小姜一起生活。丈夫去世后,王女士在一位律师的见证下立下遗嘱遗嘱将自己的房子归自己的外甥小吴所有。这份遗嘱由律师代写,王女士在遗嘱上盖了名章。

待王女士去世后,小吴要求继承房产。但小姜不同意,认为自己与王女士长期一起生活,构成继子女关系,并且他一直照顾王女士到去世;而小吴的母亲与王女士存在较大的矛盾,王女士不可能立此遗嘱,且遗嘱上仅有盖章,无签名,应为无效。

“这遗嘱是在律师见证下形成的,由律师代写。王女士一直习惯于盖章,而不签名,在遗嘱上盖章符合她的习惯,遗嘱是有效的。”小吴解释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遗嘱非由王女士本人书写,为代书遗嘱,该代书遗嘱仅盖有名章,无王女士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同时在订立该遗嘱时,仅有一名律师在场,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因此该遗嘱无效,涉案房屋应归王女士的继子小姜继承。

律盾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律盾认为,立遗嘱人应该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即亲笔书写上自己的名字,且仅有这一种确认方式。而盖章并不属于签名,并且名章既可以由他人刻制,也可以由他人控制,不一定由本人亲自加盖,与签名明显不同。因此,在遗嘱上签章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此案中,即使王女士有签章的习惯,也由于在遗嘱上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仍为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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