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盾-法律服务欢迎您!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400-882-3252

解除人身保险合同返还保险法有什么规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下面这篇文章是由律盾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有关《保险法》的知识,希望这样的文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律盾向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解除人身保险合同返还保险法有什么规定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满足上述要求之一,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以上内容由律盾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