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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能否以未如实告知拒赔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7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能否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呢?接下来就跟律盾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相关内容的知识点吧。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能否以未如实告知拒赔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不能以未如实告知拒赔。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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