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人生并不是吃喝玩乐就能度过一生的,必须还要有能支撑我们生活的工作。对于我们来说工作就是劳动,因为我们只有在我们的工作岗位上踏实的付出劳动,这样我们才能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那么在工作中如何看待事实劳动关系?下面就让律盾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
在工作中如何看待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是相区分的,具体可出现以下情形:
(1)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或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建立劳动关系后超出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建立劳动关系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用工。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便于当事人执行,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小编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律盾进行咨询,律盾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从我们工作的第一天开始,我们和公司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之后,我们的劳动关系就成立了,但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有时候劳动关系中的身份是有所差异的,我们应该注意。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律盾进行专业的咨询。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