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知道,当我们入职新的公司后会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此员工和公司就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生活中极易引发纠纷的一项社会关系,劳动法条文中规定了发生劳动纠纷的解决办法,但是有时即使法院给予明确的判决结果也比一定能够实施。那么恢复劳动关系上诉法院的诉讼范围是什么,下面律盾的小编为您整
恢复劳动关系上诉法院的诉讼范围是什么
我国法律法规对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作了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应是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是经过仲裁裁决后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者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裁决的,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或未经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适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二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从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来看,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须符合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已实施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2)劳动者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3)用人单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出现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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