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是受法律的保护的,所以相应的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都需要一定的法律证明,只有如此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律盾小编为我们讲解的知识就是关于劳动关系解除,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未送达具有法律效力吗,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解除劳动关系未送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就是律盾小编为我们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劳动关系的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是看表面现象,而应该根据具体实质情况而言。如果对此您有疑惑,或者您希望有进一步的了解,我们律盾有在线律师可以随时为您解答,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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