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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双方是否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1-01-29
保险代理合同是由别人代为拟订的合同,代理合同是需要有代理人的存在的。有代理人为自己鉴定合同,所以如果有在双方在违约情况下,代理人也是应当具有连带责任的。下面就由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代理合同双方是否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保险代理合同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

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

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两者在法律性质及地位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

1、保险代理人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充当保险公司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法律上从属于保险公司,无独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无固定工资,不享受职工福利待遇。

3、国家对保险代理人和公司职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代理人,应先交纳营业税,然后按应计个人劳动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保监会新规有利于促进保险代理人制度进一步完善。

营销员管理新规一方面立足于保护代理人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从业资格要求、增员制度、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制度四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做了明确规定,让保险公司有章可循。

以上就是律盾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代理合同的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但是具有履行义务的,如果没有履行,耶应当追究违约责任。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律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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