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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赔偿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兼得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1-01-29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因为工伤赔偿纠纷导致与用人单位不和,或者只是单纯的不再想待在元用人单位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兼得呢?律盾小编带大家看看。

劳动者工伤赔偿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兼得吗

工伤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可以两者兼得。

工伤赔偿金 是职工遭受职业伤害,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身体伤害和劳动能力伤害的补偿;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在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工伤赔偿金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按法律法规规定,互不影响,二者应当兼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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