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第三人伤害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快来听听律盾小编的解释吧。
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第三人伤害应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第三人伤害应该由公司为诉讼主体。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可见,用人单位是有追偿权的,但这里的追偿权的实现条件和实现的方法比较特殊。
在实现条件上:
1、损害是因员工本人原因,即劳动者本人应该有的过失。
2、劳动合同对此种情况应当有约定,如果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用人单位无权追偿。
有人单位如果想实现追偿权,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用人单位在公司的人事劳动合同的设计上应该对此有所预测。
在实现的方法上:
1、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是未来的工资,而不是过去的工资。
2、扣除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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