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那么工伤与雇佣关系有何异同?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与雇佣人损有何异同
一、两者的联系
从广义角度讲,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付给雇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一角度讲,雇佣人损也好、工伤纠纷也罢,均应归属于广义的雇佣关系。
二、两者的区别
(一)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不同部门调整
如前所述,雇佣人损和工伤纠纷均应归属于广义的雇佣关系。但这并不是说两者在法律关系上就完全一样。
工伤纠纷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一般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主体特殊性。根据《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用人单位获得报酬的关系。这里的用人单位一般特指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
二是行政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具有管理支配权。
三是数量单一性。一般来说一个劳动者同时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的一种劳动权,由劳动法调整。
雇佣人损纠纷中的雇佣关系则没有这些特殊要求。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从民法角度定义雇佣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意见自治。实际生活中见的这类雇佣关系有家庭雇佣保姆、车主雇佣司机、雇请钟点工、自然人之间的雇佣等。雇佣人损纠纷主要保护的雇员的人身权(生命健康权),由民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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