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规定的责任分担是怎样的?在生活中出现这样子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面律盾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上下班途中规定的责任分担是怎样的
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非主要责任的规定是否可以目的性限缩。
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将“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 作为上下班途中事故认定工伤的重要条件之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不仅取消了“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而且也取消了“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规定。
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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