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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伤复发还要做鉴定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1-01-29
在之前受伤后已经经过了良好的治疗了,但是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就有了复发的迹象了,那么这个时候是不是要需要进行鉴定呢,在鉴定完成后,是不是还是可以进行赔偿呢。律盾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旧伤复发还要做鉴定吗”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旧伤复发还要做鉴定吗

旧伤复发是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这个是由于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自然病发,不是说人为的就可以了,在重新鉴定后,可以重新要求补偿一部分的钱,还有相关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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