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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原则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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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原则

省、市、县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如下: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大体划分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2、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3、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4、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并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如下:

1、要处理好医务劳动鉴定与伤残等级简短的关系。要聘请有经验、有良好医德和有医务劳动鉴定资格的医学专家成立鉴定技术小组,坚决杜绝一人鉴定的现象;

2、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鉴定标准,严格按政策、按规定程序进行鉴定;

3、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鉴定档案。包括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统一制发卡片、表格和致残证件等。

4、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劳动鉴定工作关系到职工的工伤待遇、养老保险、疾病医疗、劳动就业等权益。劳动鉴定工作人员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使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

5、要坚持服务于企业的原则。劳动鉴定要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为企业排忧解难,千方百计减轻企业承担的社会负担,为企业参与竞争和求得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企业领导能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6、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劳动鉴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事实包括伤病地点、时间、原因、伤病残情、既往伤病史等。政策是指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是指评残标准和有关医疗技术标准。鉴定结论应由集体研究确定,并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只有坚持这个原则,才能抵制不正之风,克服主观随意性,保证劳动鉴定的客观、公正、合理。劳动鉴定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总的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定性正确,定量准确;及时、公正、合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为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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