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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特殊对象都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6
如果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经过认定可以鉴定为工伤。工伤的认定对象相关部门也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是是指劳动者,但是工伤认定特殊对象都有哪些,下面律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大家解答。

工伤认定特殊对象都有哪些

工伤认定的的对象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以及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发布)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一是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是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工伤认定的对象注意什么

(1)《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

(2)《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

(3)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不需申请工伤认定,直接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工伤认定材料有哪些

提出认定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本或其他建立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提交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且因取得这些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内: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3、因工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4、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5、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6、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工伤认定的特殊对象的问题,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工伤认定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受伤的,其实并没有特殊而言。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律盾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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