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伤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受伤的,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不申请劳动,劳动者可以自己申请,那么,工伤认定申请人供虚假材料致错误如何处理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认定申请人供虚假材料致错误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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