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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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车辆转卖未办理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保险合同还有效吗案情简介:某单位购车后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限一年,即自2006年1月13日至2007年1月12日止,保险额为5万元。2006年3月,该单位将汽车转卖给王某,但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和车辆过户手续。王某于4月20日以保险单遗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补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本案中,当事人在转让机动车以后,并没有及时到保险公司去办理相应的保险合同变更手续,这样保险公司就可以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了。因而王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可以王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提示:保险车辆转让,均应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否则,保险责任自转卖给买受人时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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