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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由于房屋损毁因自然灾害所致,且与债务人并无关系。在抵押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否由债务人继续负担还贷义务应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决定。对此,律盾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是否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权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不需要。首先,因灾房屋灭失,银行不可能在原有抵押物(房屋)上实现抵押权;其次,对政府重新划拨的宅基地,银行不但不能当然取得抵押权,也不得对此设置新的抵押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建议房屋损毁是因自然灾害所致,与债务人并无关系,尽管债务人不存在过错,但不得以此作为不予还贷的理由。在抵押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否由债务人继续负担还贷义务应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决定。银行的债权未因外力而丧失,且银行又不自愿放弃债权的,债务人仍应继续履行相对的还款义务。为了确保银行债权的实现:一是可以让债务人提前清偿贷款;二是可以让债务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供新的抵押。因为设立抵押的初衷是在(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抵押物灭失后抵押人是否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现在抵押房屋已经灭失,显然银行仅仅拿一个空壳房产证没有多大意义,债权根本无法通过原抵押物来保证。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律盾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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