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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4
在我们的生活中会存在一些抵押质押的情况,那么关于抵押质押留置的相关顺序是怎样的?怎样的情况会更加优先受偿。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丁基于修车合同占有车辆,并基于维修行为就修理费对丙享有了债权,丙未按时支付修车费,丁有权留置车辆并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所以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根据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为,先是留置权然后是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是质押权最后才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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