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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留置权这个主要是债权债务的关系中出现的比较多,如果说对方不履行的话,债权人就可以实行自己的留置权,那么留置权的积极条件是如何规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律盾小编整理了这个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留置权产生的积极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物权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二)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

(三)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其一,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其二,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其三,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留置权在产生的时候一般来说有三个积极条件,债权人应当占有动产债务人的债务也应当到了履行的期限呢,而且没有阻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况,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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