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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1-02
定金合同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而订立的从合同,可是很多人只知道订立该定金合同的效力有哪些,因为效力关乎于合同能否约束双方以及如何约束双方,不过不论效力如何都是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约定的,那定金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呢?律盾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定金合同的性质是什么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因此我国法上的定金也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这一点上定金与预付款相类似。正因为定金与预付款有着不同的性质,因此在当事人于合同中约定一方预先给付一定款项时,应当分清该款项是预付款还是定金。确定该款项的性质时,应当以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实质内容为准,而不应仅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写定的名称为准。

定金也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因为定金合同是为保证合同履行而设立担保的从合同,从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定金合同又是实践合同,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事实足以证明主合同的存在。特别是口头合同,在当事人是否存在合同发生争议时,主张合同存在的当事人一方举出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就可证明当事人双方存在合同。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并未明确规定,于合同履行前,当事人得以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这与日本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在日本法上,定金的交付也不妨碍因相对人不履行债务而行使解除权。中国法的这一规定正说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对方得解除合同并得以定金来补偿损失。而依法理而言,既然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对方得解除合同并保留或双倍返还定金,那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当事人一方也得以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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