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盾-法律服务欢迎您!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400-882-3252

房屋另售他人卖方要不要将定金返还给买方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30
2008年11月23日,买受方(乙方)、出卖方、(甲方)与某事务所(居间方、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乙方为表示对丙方提供的房地产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1万元。买卖房屋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某101室。房价款69万元,首期房款计15万元。如甲方签订本协议,则乙方同意意向金转为定金,由丙方转付甲方,同时甲方

律盾律师分析本案

买卖双方对系争房屋行程了预约合同关系。由于《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仅约定了首付款15万元,并未约定首付款的具体支付日期,也未约定剩余房款的支付时间。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还需进一步对首付款支付等具体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根据相关事实,买卖双方于2008年12月20日、21日共同至中介公司处进行过协商,因双方就首付款支付日期未能协商一致,致使未能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对此买卖双方均不存在过错,双方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均无责任。现系争房屋已另售他人,双方已无法再履行居间协议,故卖方应当将定金返还买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