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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对于质押的标的金额有要求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7
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如果要进行权利质押的话,必须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登记。权利质押是有范围的,那么,权利质押对于质押的标的金额有要求吗?今天,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暂无明确的要求,但是债权人在接受质押的时候,一定会要求标的与债权价值相当。

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哪些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供作债权担保的权利。由于权利质权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人得于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因而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应当具备以下属性:

第一,须为财产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由于其不具有财产内容,不具有经济价值,也就无法从其价值中受偿,因而不得用于出质,不能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须有让与性。权利质权的标的不仅须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权,而且须有让与性。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利也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例如,继承权虽也是以财产为内容的财产权,但由于继承权不能让与,无变价的可能,因而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第三,须为适于设质的权利。虽为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但不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利,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不动产物权上设定的担保权为抵押权,不为质权,因此,不动产物权不能成为质权的标的。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哪些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⑶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⑷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担保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⑷项的规定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可以分为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以及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等类型。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权利质押的标的,必须是有价值的财产权,并且需要办理登记。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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