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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被冻结上市公司股权质权应怎样行使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办理质押登记后,法院又要求办理司法冻结,此时该如何处理如果还可以办理司法冻结,那么上市公司股权质权又该如何行使?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这几条规定提供了如下信息:

第一,已经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的股权,如果法院要求冻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协助法院办理冻结手续。

第二,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主持法院(指上文所引第91条所称法院)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协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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