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票据质权的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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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5
转质。是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本人或他人的债务,将质物转移给第三人,并在质物上设定新的质权行为。《日本民法典》第48条及《瑞士民法典》第887条对质权人的转质权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我国民法没有转质的规定,笔者认为,票据转质制度具有以下经济功能:
(一)转质制度具有融通资金和物资功能。票据质权具有融通资金和物资功能主要是通过在票据上设定质权实现的,票据转质本质上是新质权的再设定,通过转质设计赋予了质权人利用票据的权利,使票据有再度流通的可能。这不仅有利于债权市场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能够实现票据市场与债权市场的良性互动。
(二)转质制度有利于降低质权人的机会成本。在票据质押中,若禁止票据转质,质权人只能占有票据,而不能利用票据,这将会使质权人付出高昂的机会成本。例如,质权人A占有票据(质物),其保管费用为15元,若A与第三人B有一笔交易,须质押后达成交易,假定质权人A从这一笔交易中,能获得200元利润。在有转质制度情况下,质权人获得纯收益185元。若没有转质制度,质权人的机会成本是215元。从这个案例中,不难看出,票据转质制度是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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