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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权是否可以质押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0
质押作为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类型。而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是可以进行质押的,即作为权利质押的质押财产。具体的法律规定请见律盾小编为您提供的如下回答。

一、高速公路收费权是否可以质押(《物权法》、《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质押是由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某项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 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予以变卖、拍卖或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两种。而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高速公路收费权是可以进行质押的。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押合同的订立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上内容就是律盾小编为你提供的关于高速公路收费权是否可以作为质押财产进行质押的相关解答。高速公路收费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质押的财产,因此可以用于设立质押,但是要使质押权成立,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若还有其他问题,可向律盾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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