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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释义第二百三十七条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1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规定。 ●条文解读 留置权为物权,其不受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留置权人在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

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规定。

●条文解读

留置权为物权,其不受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留置权人在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仍可以对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理论上说,留置权可以长期不灭,其行使并无时间限制。但是,如果留置权人长期持续占有留置财产而不实现,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也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在有的情况下,留置财产会有自然损耗或者贬值的可能,如果长期不实现留置权,留置财产的价值会受影响,对债务人不利。因此,不能让留置权人无限期地留置财产而不行使留置权

债务履行期问届满,如果债务人自知没有能力履行债务,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及时实现留置权,如果留置权人不实现的,债务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该留置财产,以消灭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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