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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交付四种情形是如何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1
在现实中,关于动产物权有相应的规定,包括所有权,质权,留置权。动产物权的交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交付,这也是从法律的角度上保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动产物权交付四种情形是如何的?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动产物权概念及法律意义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二、动产物权交付四种情形是如何的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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