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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设立权利质权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1
在债务人没有办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或者说有不能偿还的风险的时候,债务人可以选择使用给权利设立设立质权的方式来取得一定的债务清偿。当然质权人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今天律盾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不可设立权利质权的权利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

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以外的权利。

质权简介:

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质权特征: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务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注意:质押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真的还算是一种比较正式的权利了。它完全是由我国的《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权利,《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出质的权力的种类,超出这个范畴都是不可以进行出质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律盾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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