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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8
为了保证债务人的利益,当债权人不领取标的物的,债务人是可以把标的物送到公证机关进行提存的,提存是需要通知债权人的,标的物是可能有毁损灭失的风险的,那么,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下面,律盾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采取了国际通行的作法,将提存的通知义务规定由债务人承担,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这样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

一是履行合同义务原本是债务人的义务,由债务人为提存通知是债务人债权人表明自己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表现;

二是由于提存不是向债权人直接为清偿,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可以使其及时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标的物,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

三是债权人债务人在交易过程中的相互接触和联系,使债务人债权人的情况较之提存机关更为了解,由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更为合适。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只限于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的情况,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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