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盾-法律服务欢迎您!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400-882-3252

权利质权转质的定义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4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定义是什么呢?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为你答疑解惑。

权利质权转质的定义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然后将这种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再次出让给第三人。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此类情况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即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所整理的关于出质的权利类型、成立要件、对抗要件以及特别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来律盾,随时为你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