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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权的取得方式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06
典权是典当人取得的一种权利,当出典人将标的物出质给典当人后,在典当人支付金钱后,典当人就取得典权,而典权的取得方式因标的物的不同而不同,那么房屋典权的取得方式是怎样的?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房屋典权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承典人直接从房屋所有人,依合同取得典权。典权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典权人须支付典价才能取得房屋典权,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典权合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故要符合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

(1)出典人须为房屋所有人;

(2)出典人须具有出典能力,承典人须具有承典能力。该出典能力和承典能力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出典、承典房屋;

(3)当事人须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内容须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5)典权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须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承典人的典权为根据从原承典人取得典权。

继受取得房屋典权是房屋所有人设定典权后典权流转的结果,主要包括转典、转让、继承和受遗赠等方式。转典是指承典人将典物出典于他人,由该转承典人对典物享有典权。此时,原承典人兼具承典人和出典人双重身份。转典时,原承典人与转承典人之间须签订转典合同,并须依原典条件进行;“转典之典价不得高于原典价。原典权有典期的,转典期限不得超过该期限。未定典期的,转典不得定有典期,转让是指承典人将典权让与他人。转让典权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无须征得原出典人的同意。至于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在所不问。即买卖,赠与均可。典权转让后,承典人与出典人之间即消灭了典权关系,而由受让人取得典权,与出典人形成新的典权关系;继承和受遗赠是指典权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和受遗蹭人继承和受遗赠典权。此时,原承典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成为新的承典人。此外,国家或集体在承典人死之后,因承典人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而取得典权的,亦为继受取得。

二、房屋承典人的权利与义务

承典人的主要权利有: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承典人占有典物,具有物上请求权及追及效力;

(2)转典、转让、出租权;

(3)先买权(留买权)。在典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

(4)重建修缮权。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在毁损灭失的价值范Χ内,承典人有权重建或修缮,以继续使用、收益;

(5)有益费用求偿权。承典人为改良典物而使典物价值增加的费用及重建修缮费用,承典人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

(6)找贴权。在典期内,出典人表示出卖典物于承典人的,承典人可以按时价找贴,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即按时价估定典物的价格,由承典人将原典价抵销房价的一部分,然后支付其差额。找贴实质上为典权消灭的原因,故又称为“找贴作绝”。

承典人的义务主要有:

(1)保管典物。承典人既然占有典物,应就负保管典物的义务。承典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典物。由于承典人的过错致典物毁损灭失的,承典人应负赔偿责任;

(2)承担典物风险。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就毁失部分,典权消灭,可见,承典人负有典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

(3)支付典价。承典人欲取得他人房屋的典权,必须支付典价。典价应一次性支付,数额一般略低于卖价。典价可以用金钱计算,也可以用实物计算,但用实物计算的,应折算为金钱。在典期内,当事人约定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

(4)返还典物,承典于出典人回赎典物时,应将典物返还给出典人。若承典人放弃典权的,亦应返还典物于出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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