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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耕抛荒耕地、闲置耕地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5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我国的耕地状况却十分严峻。我国国土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可以说是面积辽阔,但由于可利用土地少,人口众多,我国耕地资源状况可以概括为“一多三少”,即耕地总量多,人均耕地、高质量耕地以及耕地后备资源少。

与此同时,土地流转行业的领头羊——律盾在服务农民的过程中发现,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加剧,土壤退化、污染以及农村耕地抛荒现象越来越严重,那么弃耕抛荒耕地、闲置耕地会被如何处理呢?

1、弃耕抛荒耕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弃耕抛荒耕地的,原发包单位(与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终止承包经营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重新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2、对闲置耕地作了如下规定: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耕地。

(2)已经办理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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