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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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我们都知道,许多上市公司都把自己的控制权转为股权之后通过买卖股权来获得大笔的流动资金,用于经营公司和发展公司,所以持有股权的股东在拥有公司所给予的各项福利和特殊地位的同时,应该根据所持股权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在股权转让之后,出资义务应该由谁承担呢?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股权转让后的实缴义务应该由谁承担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到期时,股东对股权受让人隐瞒上述情况后转让该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然后向股东追究违约责任。
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且受让人知晓的,股东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上可以看到,不管股权是否进行转让,并且转让之后受让人是否知道所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履行情况注,股权受让人都应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同时只能善意情况下才可以追究原来股东的违约责任,而对于转让股权的时候关系混乱的可以通过咨询律师帮忙解决,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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