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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违约的类型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23
保险合同是日常人们最常接触的一类合同,买车有车险。个人有健康险,也有意外险,总之,保险跟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购买保险双方需要签订保险合同,以此来规范各自的义务与权利。不过,有时候也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属于保险违约呢?律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保险法》和保险条款中也对违约责任形式作出了如下规定。

2、增加或补缴保险费。《保险法》第36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负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第54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应当真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未真实申报导致少缴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保费。

3、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保险法》第46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只是保险人不能形式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解除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是保险违约中,保险人使用的最为频繁的手段,能够较好地维护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对能够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比如第17条第2款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28条规定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报事故、故意制造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第36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等等。但《保险法》未对保险合同解除的时效、解除的程序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应当是未来保险立法中应当增加的内容之一。

5、赔偿损失。《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核定损失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如果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保险人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收到的损失。

遇到保险合同纠纷怎么办

出现保险合同纠纷,先找保险经纪人协商解决。一般保险经纪人如果还想继续在保险行业做,一定会和你协商。提出你的要求,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保险经纪人也不会轻易给出赔偿或更好的解释。其次,打保险公司总部电话咨询相关事宜。如果以上都行不通,那么您可以打保监会电话投诉处理。保监会接收投诉后,保险公司会主动有人联系你。最后保监会不及时处理的话,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修权了。

保险合同违约的情况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当遇到保险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有时真的很难进行协商。遇到此类情况,或许您需要借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有需要的话,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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