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收购措施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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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8
由于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目标公司采取反收购措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有些措施在目前的中国是不适用的,如:新《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在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被收购公司不
一、事前预防措施
事先预防措施是公司管理层为防止公司成为他人收购的目标,事先在公司章程中或股权计划中采取的反收购措施。在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在公司章程里设置反收购条款是应对恶意收购的有效措施,也是最简便、最廉价的反收购措施。出于反收购的目的,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设置一些条款,并以此作为并购的障碍。
二、事后抵御措施
事后抵御措施则是指发生收购行为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为对抗敌意收购者而临时采取的各种反收购措施。被收购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提起诉讼,使收购方提高收购价。
目标公司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有三条:第一,反垄断。部分收购可能使收购方获得某一行业的垄断或接近垄断地位,目标公司可以此作为诉讼理由;第二,披露不充分。目标公司认定收购方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向公众及时、充分或准确地披露信息等;第三,犯罪。除非有十分确凿的证据,否则目标公司难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
法律诉讼有两个目的。第一,它可以拖延收购,从而鼓励其他竞争者参与收购;第二,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迫使收购者提高其收购价格,或迫使目标公司为了避免法律诉讼而放弃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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