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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伤残鉴定机构是否由保险公司指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0
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是经常发生的,而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员受伤的,受害人伤情比较严重的,是可以申请进行伤残鉴定的,那么交通伤残鉴定机构是不是由保险公司指定的?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交通伤残鉴定机构是否由保险公司指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鉴定机构不是由保险公司指定的,而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交通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

2、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

3、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包括医院证明、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4、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鉴定机构不是由保险公司指定的,而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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