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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资人数有什么规定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7
借助社会的快速发展,有些人有时一不小心,贪图别有用心之人所谓的高回报,有的人就动心拿出好不容易存下的钱去投资,根本没有弄清楚原来是非法集资,从而血本无归,在非法集资中,参与人数有多有少,是怎么规定的?不妨和律盾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法律上关于非法集资相关内容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所以综上所述来看,我们了解到参与非法集资人数多少只是非法集资罪程度的一个方面的,定罪关键是根据资金数额、是否使用非法方式、社会影响、情节严重性等等条件来衡量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参与非法集资人数多或者少会对社会影响,情节方面很有影响,具有社会危害性,踏踏实实方为正道。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律盾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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