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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两种表现形式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9
关于“共同海损的两种表现形式”这类问题,这需要大家通过本文来进行详细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共同海损的两种表现形式

共同海损牺牲(sacrifice)以及共同海损费用(expenditure)是共同海损的两种表现形式:

A.共同海损牺牲主要包括:

a.抛弃货物;

b.扑灭船上的火灾;

c.切除残留部分的损失;

d.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

e.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f.机器和锅炉的损害;

g.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B.共同海损费用主要包含:

a.救助报酬;

b.搁浅船舶减裁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

c.避难港费用;

d.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船员的工资、伙食费及其他开支;

e.修理费用;

f.代替费用;

g.垫款手续费和保险费;

h.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

i.理算费用(虽然《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未将其列入共同海损,但根据习惯,该项费用亦可列入共同海损。)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各国法律均有各自的规定,因此,在进行具体的共同海损理算时,则会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冲突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就要知道其中的规定,当我们发生了共同海损的时候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才能依照法律规定来提起诉讼,大家对此都清楚了吧,看完之后,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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