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法律责任的合同无效- 陈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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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2006年7月,外来务工人员阿文进入东莞市某木器制品厂工作。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方也没有为阿文办理工伤保险。2007年5月6阿文在车间操作机器时被打伤左下肋部。2007年8月15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后认定为工伤,后鉴定为伤残七级。2007年12月10日,阿文与厂方签订了一份《合约书》,约定厂方一次性支付阿文18500元,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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