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盾-法律服务欢迎您!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 400-882-3252

无效合同在管辖条款中存在哪些效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15
审判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向某地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则以该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也无法律约束力为由进行抗辩,进而认为受案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该案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

这并非说无效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就绝对有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若使其有效就必须使之符合:

(1)管辖地与双方签订的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即可以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选择某一地人民法院;

(2)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该管辖条款就不发生效力,确定管辖法院最终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及其他相关规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