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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有合同效力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6-17
在我们进行合同签订之前,一般都需要进行商量。有时候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来进行商量,那么这时候双方确定好的内容在合同上是否有效力呢?这是很多人都不知道的一点,下面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通过电子邮件商量好的内容有合同效力

有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订立指的是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合同法》第2条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对于一些商量好的事情在没有写近合同之前也是有效力的,这在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不清楚的朋友就需要有所了解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利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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