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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06
签订的合同如果终止了,很多人也会开始对于合同中的附随义务是否继续的执行开始有疑问。很多人都担心签订的合同终止之后,当初的哪些附随义务是不能够继续了,担心它没有法律效力。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律盾内容。

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一、通知的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债务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履行的情况;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的提存地点和领取方式。

二、协助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善后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三、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合同终止之后,如果你是担心附随义务会消失的话,建议你最好是能够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处理相关事宜的。面对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或是合同终止的生效条件你不懂,可能你还不了解这时可以找律盾律师一对一为你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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