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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附件冲突以哪个为准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3-31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签订附条件的合同,合同可是以在条件达成时生效、解除等,而合同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那么合同和附件冲突以哪个为准?下面由律盾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和附件冲突以哪个为准

如果主合同和合同附件产生冲突的,实践中一般是以主合同为准的,合同附件只是对主合同作出的说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合同和附件冲突以什么为准”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主合同和合同附件产生冲突的,实践中一般是以主合同为准的,合同附件只是对主合同作出的说明。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盾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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