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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 | 2020-07-20
在房屋买卖中,我们需要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但是对于出现连环买卖的情况大家就要知道在合同中的效力如何,这是本文要为大家做的相关介绍,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看下面的内容。律盾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是怎么样的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都清楚了吧,在实际中我们需要弄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要了解清楚,才能知道在物权法方面的规定是怎么回事,大家都清楚了吧。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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